珠海市科技创业联盟协会章程 珠海市科技创业联盟协会 2020年06月 珠海市科技创业联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珠海市科技创业联盟协会”。英文名称“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of Zhuha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对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企业与初创科技项目及有志于创业的科技人才三个群体自愿组成,并依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通过聚集资源、搭建平台、开放分享、精准对接,帮助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和初创科技项目获得更多的创新资源和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本章程所称会员是指:经本协会接纳的科技型中小微创业企业。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相关企业,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要求:(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有志于在科技领域有所创新;(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备案登记等相关证明。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30000元/年;(二)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四)普通会员单位:免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十一)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需设立则由理事会召集召开会员大会另行拟定章程制订规则、程序。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贯彻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本协会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六)提出本社团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八)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如有必要,会长可将日常工作职责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出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五)拒不履行职责的;(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2/3表决通过则罢免议案生效;(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在监事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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